宜案说法 “买卖黄金”也可能犯法?

2025-03-10

  2024年6月,赵某、吴某、梁某通过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得知,群聊中提供从上线处低价拿黄金,然后自己变卖赚差价的活动。2024年7月,三人主动与上线取得联系,在明知上线的实物黄金是用犯罪所得购买的情况下,仍用虚拟币“买下”该黄金,后又从河南奔赴陕西,将实物黄金带回河南变卖,三人获利共计4300元。

  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赵某、吴某、梁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、隐瞒,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且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。综合被告人有犯罪前科、自首、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、积极退赔被诈骗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,大观区法院分别判处赵某、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缓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
  电信网络诈骗“洗钱”的新套路层出不穷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后,急需借合法手段将这些资金“洗白”,而买卖黄金等贵重物品则可能成为帮助“洗钱”的一环。从表面看,被告人只是买卖或者运送一些贵重物品,但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犯罪链条和极高的犯罪风险。

  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“被骗”,切莫相信“高回报”诱惑,参与来历不明的财产交易,沦为“转移赃款工具人”的同时,滑向犯罪的深渊。广大商户在经营销售期间也要谨慎接收订单,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。

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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